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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http://www.ahwjw.gov.cn/jcjs/ywwj/201503/54d5809655a540bcb5cf78152c58515b.html(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是全省计划生育证件综合管理系统。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通过“网上预约”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快捷地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育证明、生育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发证单位能够实现证件规范化管理。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各地使用,根据《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申办对象为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或街道,下同)计生办。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对象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三)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四种证件均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城区或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二、办理证件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四类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地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简称“受理地”)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受理地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3.婚育证明

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管理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4.生育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区计生委审核,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受理当天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审核通过,受理地县级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规范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先受理后审核,对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办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人为拖延办理时间。办理人员在工作时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如婚育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全部材料。证件办理过程中,严禁以办证为名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管理地确定。管理地确定是办理证件的前提条件,管理地由受理地根据省《规范》进行初步确定,其中如属于受理地管理的,由受理地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提请外乡镇协查、本地村居核实)、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且已建卡管理的,提交管理地审核,受理地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但未建卡管理的,受理地可先建人户分离卡,再提交管理地建卡管理、审核,受理地发证。管理地经多方协商后,仍未确定的,受理地可先审核发证,其网上通报、协查、反馈内容将其纳入省、市、县三级日常督查范围,查实后,将追究管理地责任。

(三)协查审核时限。省内各级单位接收的协查请求,原则上于接到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接收的审核请求,原则上于接到请求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总时间不得超各证办理规定中所设的最长时间。证件受理和办证协作过程中,通报和反馈单位对信息质量负责,提交需要协查或审核的事项要清楚明了(包括必需资料的电子档案),反馈的内容全面详细。

(四)反馈通报时限。除现场办理发证外,其他审核和发证情况要通过移动短信方式等反馈申请人,管理地不属本地的发证情况要通过系统向管理地乡镇计生办通报(管理地是省外的通过PADIS系统通报),反馈通报时限均在3个工作日内。

(五)年审与注销。对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实行年审制,年审由原证件审批单位负责。主要审核证件发放后,是否因申请人主体情形发现变化而影响到证件的合法使用,对已不能合法使用的证件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其中发生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经审批单位核实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继续有效,生育证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情况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的,审批单位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

省级对上述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将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