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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http://www.ahwjw.gov.cn/jcjs/ywwj/201503/17a7abfcfe2c4a4dbdc193590aba8236.html(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按照《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在群众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件(以下简称“四证”)时,各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规范给予审核办理,并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在群众申办过程中除需填写申请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各类材料。

    一、申办《四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四)生育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二、总体说明

    (一)以上要求村、乡镇出具的证明,村级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社居委,乡镇是指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如申请人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同于村、乡证明效力,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所有需要提供省内乡镇出具的各类证明,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受理单位应通过办证系统向相关乡镇查证,对方乡镇最终确认反馈的信息视为有效电子证明。其中,户籍地在我省内的一方(或户籍地在外省,嫁(婚)入我省且由管理地建档管理一年以上的一方),申请办理证件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为原始纸质材料(有效电子证明除外),均需要电子采集。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经电子采集后应返还申请人,其他为本次申领特别出具的纸质证明由乡镇存档保管(或复印存档保管,非受理地审核的暂由受理地保管)。申请生育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应每月或季报送县级保管,申请其他三证的申请表由乡镇存档保管。县乡两级应定期将系统中的有关电子采集资料下载并妥善保管。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对已出生并符合省《条例》规定需补领证件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提供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补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不需要提供女方孕情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和程序与初期申领一致。

    (五)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受理方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六)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审核与认定,各级受理审核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