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推动我院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对教职工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池州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委”),“社管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在院工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届期3-5年。
第二条 “社管委”具有指导、协调各教职工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权力。
“社管委”办公地点设在院工会,秘书长负责“社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教职工社团(协会)根据自己的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社管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学院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
第二章 教职工社团负责人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责任。
2、有符合本社团的特长或爱好。
3、热心群众社团工作,热情为会员服务。
4、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2、对申请入会的人员进行审批。
3、组织会员进行训练和比赛。
4、制定计划,总结工作,并对“社管委”负责。
第三章 教职工社团成员
第六条 凡我院工会会员,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或爱好,承认本条例和其所在社团(协会)的章程,均可参加社团。
第七条 工会会员加入社团,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参加的社团研究批准,即可入会。然后报学院“社管委”备案。
第八条 工会会员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一至两个社团(协会)。
第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所在社团(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2、对其所在社团(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有权参加其所在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所在社团(协会)的各种优惠待遇和各种奖励。
4、在社团(协会)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其所在社团(协会)给予帮助和保护。
5、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社团(协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遵守社团(协会)章程,执行社团(协会)决议,参加社团(协会)活动。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教职工社团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事业或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院工会补助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
1、所有经费只限于开展活动。
2、励行节约,量入而出。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社团(协会)负责人主管本协会的经费筹集、管理和审批。
2、院工会补助的活动经费由院工会批报,其它经费由社团(协会)自行掌握。
3、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帐目,并适时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教职工社团管理
第十四条 社管委定期召开院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一) 讨论审议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申请,确定社团(协会)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义务、社团(协会)纪律和经费来源渠道。
(二) 讨论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合并与取缔。
教职工社团(协会)合并与取缔的程序:
1 、提出合并申请和新的社团(协会)章程。
2 、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审议社团(协会)合并申请。
3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或合并,须报院社管委批准,并报院工会备案。
教职工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取缔:
1、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
2、拒绝接受院社管委的正常工作指导。
3、一年内不面向全院开展任何活动。
4、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20人。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其它申请。
(四)对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自2013年11月起施行,解释权属池州学院工会。